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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凱能 時間:2021/2/23 16:11:47
國家“水十條”明確指出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并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從而保障污水廠污泥的全量安全處置,處理過程和處置環節不會對環境產生二次污染。
目前我國常用的污泥處理技術主要包括污泥濃縮技術、污泥脫水技術、污泥厭氧消化技術、高溫好氧發酵技術、污泥熱干化技術等。
經過處理的污泥需要進行安全處置。目前我國通常采用的處置方法有土地利用(農用)、焚燒、衛生填埋。但這些處置方式現在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阻礙:土地利用對污泥泥質要求較高,污泥中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往往超標;由于污泥含水率較高,焚燒的能耗太高,不生態環保;衛生填埋通常遇到無地可埋的尷尬處境。
由于污泥處理處置責任主體及最終處置路線不明確、法律法規監管體系不完善及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早期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嚴重“重水輕泥”現象,當前我國污泥處理設施僅基本實現污泥的減量化, 并未真正實現“三化”,存在嚴重的二次污染風險。據統計污泥厭氧消化普及率僅為3%,遠低于發達國家50%的水平。目前我國的污泥處理處置與發達國家間存在的差距主要體現在:我國污泥處理設施處理能力不足;污泥穩定化、資源化利用率不足;綠色生態化處置方式不足等。